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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的实施办法(修订) | | 2020-06-04 11:21:29 | |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〔2018〕1号第八条、宁委发〔2019〕1号第三条和宁委发〔2020〕1号第五条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高层次人才”,实行科技贡献认定制,即在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中,年薪收入(含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)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,为主导产业的转型创新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。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高层次人才,需在本市符合“4+4+1”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工作三年以上,且任职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 (一)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; (二)高新技术企业(有效期内)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; (三)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、独角兽培育企业、瞪羚企业; (四)获得“双软”认定的软件企业; (五)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; (六)“创业南京”英才计划企业; (七)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的人才猎头公司; (八)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各类科技型企业; (九)科技型中小企业; (十)本市其他有关科技、产业政策中明确纳入本政策享受范围的企业。 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任职的高层次人才,根据其个人上一年度对本市科技贡献予以奖励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产业紧缺外籍高端人才,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。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。三年以内引进并连续在岗任职高层次人才10名以上,根据人才科技贡献和企业效能情况,确定一批人才引进示范企业,并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实行认定确认制。每年2月,由各有关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目录,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,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核算生成奖励名单和金额,由江北新区、各行政区进行核实并与相关企业、人才确认。 第六条 认定确认完成后,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,并下达市级财政应负担资金,由受奖励人才、引才企业的贡献所在区负责对接收集资金拨付账户信息,及时落实奖励拨付兑现工作。 第七条 奖励金额由市、区两级财政按1:3比例分担。江北新区(直管区)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、截留、挪用、挤占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,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,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。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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